(六)改善工作条件,为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落实办案经费,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保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正常开展。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推行政务公开,加快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逐步推广网上受理。
三、健全工作制度,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质量
健全制度是顺利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必要条件。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又为行政复议工作所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要积极探索创新。
(一)坚持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无论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申请人,行政首长都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首长审查;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负责人审查。对社会关注或有重大影响以及疑难行政复议案件,行政首长应亲自听取申请人的诉求,必要时召集和主持听证会。
以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分管负责人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答复书。行政首长和授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召集办公会集体讨论案情,审签行政复议答复书,并督促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责令履行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首长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决定抓好落实,及时向复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
(二)稳步推行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一般应出庭应诉,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以市(州)劳动保障部门为被告的一般行政应诉案件,分管负责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出庭应诉;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
以省劳动保障厅为被告的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或分管负责人一般应出庭应诉。
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