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宣传力度。通过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帮助全系统干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正确认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救济作用,自觉接受监督。向行政相对人广泛宣传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制度功能及其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优势,引导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劳动保障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规范行政执法告知程序,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内。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依法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要认真说明情况,向当事人告知解决问题的渠道。
(四)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沟通协调。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研究解决工作实践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统一法律法规适用标准,形成共识,尽量保证全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基本一致,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促进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要加强劳动保障部门上下级之间、劳动保障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司法审判机构之间的联系沟通,正确对待行政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应诉答辩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不得推脱责任或互相扯皮。要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及行政监察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衔接,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共同解决行政争议的合力。
(五)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法制机构是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和组织参加行政诉讼的工作机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剂、配备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鄂编办发[2006]52号)及“三定方案”规定,克服困难,抓紧调剂、配备、充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办案人员。市(州)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设有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一般应有不少于2人的专门工作人员;县(区)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法制工作。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法律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劳动保障法制工作机构中来,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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