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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10.优化供电服务。供电部门对中小企业申请的用电项目,实行客户经理制度,安排专门客户经理全程跟踪服务;制定合理、最优、最经济的供电方案,节省企业用电投资;工程建设做到报装快、实施快、验收快和送电快。积极为省级开发区企业(除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上报争取优惠电价,减轻企业用电负担。
  11.促进开拓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发展。帮助有条件的县(区)和乡镇在本地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品交易活动,提高本地企业产品市场影响力。各部门和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我市中小企业产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展览展示会和各类合作交流活动,引导我市中小企业加快走向国际市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提高出口商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增强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12.加大政策支持。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申请国家和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和项目。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中小企业专项扶持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培育中小企业成长,提升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县(区)政府要相应安排中小企业专项扶持引导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3.健全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一中心、八平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完善市、县(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功能,及时了解反映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面向中小企业组织举办高层次经济发展论坛、企业家交流、技能培训等活动。引导整合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支持、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法律维权服务。有条件的县(区)和乡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由同级财政出资补贴,为营销额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提供免费代理记帐服务。
  三、优化发展环境
  14.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控制前置许可事项。除娱乐场所、化工生产、拆船和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外,环保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其它行业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除娱乐场所外,消防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其它行业企业的前置许可。对暂时未能核发前置审批许可证或资格证的生产型项目,可先凭审批部门同意立项的意见书,核发一定期限的筹建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正式许可证或资格证正式完备后,换发正式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审批、验收、检测事项涉及多部门的,实行首受部门负责制。各部门要切实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15.放宽注册限制。对于新办企业,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要求,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先行注册,分期注入,限期补足。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出资。放宽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时,只需提供相关出资证明,不再提供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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