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买受人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建筑总面积3‰的标准配套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商业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低限收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可以以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住房项目开发贷款。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十八条 市重点工程和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 购房对象
第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公示、核准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以下;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标准,按照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荆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家庭年收入证明;
(三)住房状况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