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荆州市政府令
(第59号)
《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市 长:王祥喜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完善居民住房保障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中心城区(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