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认定委员会对公示的商标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做出认定决定;
(六)颁发《荆州市知名商标证书》,并由认定机关在市级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知名商标保护
第八条 凡被认定为荆州市知名商标的,除享有一般商标的法定权益外,在其有效期内可以享有下列权益:
(一)荆州市知名商标享有优先推荐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的资格;
(二)商标所有人可在其新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广告宣传、贸易活动中使用“荆州市知名商标”字样、标识;
(三)对认定的商标在荆州市内视同“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荆州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璜;
(四)荆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后,他人以荆州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荆州市知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
2、荆州市知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全省闻名的江、河、湖、海、及名胜名称的;
3、荆州市知名商标的文字 为植物、动物名称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知名商标认定主管部门撤销其荆州市知名商标资格: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知名商标资格的;
(二)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低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荆州市知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需重新认定。过期未重新认定的,自动丧失荆州市知名商标资格。
第十一条 荆州市知名商标被撤销的,该商标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知名商标。
第十二条 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撤销的,其知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