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政府令
(第58号)
《荆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祥喜
二○○七年九月七日
荆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名牌战略,提高商品商标的知名度,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荆州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荆州市知名商标是指经市商标主管部门认定的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较高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荆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依法负责荆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负责荆州市知名商标的初审、推荐工作。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荆州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荆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荆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荆州市知名商标每三年认定一次。
荆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荆州市知名商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是荆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组织;
(二)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期限均满三年以上;
(三)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度达60%(商标知晓度由相关组织和消费者评议);
(四)商标用于的商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省内外先进标准(有省级以上认证认可机关的认证)。售后服务优良,无消费者投诉或投诉率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