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处罚依据:同50.2
51.3自由裁量标准:同50.3
52.未经许可擅自刊播、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52.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2.2处罚依据:
《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52.3自由裁量标准:
52.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52.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的,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52.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为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52.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53.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53.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3.2处罚依据:同52.2
53.3自由裁量标准:同52.3
54.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54.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4.2处罚依据:同52.2
54.3自由裁量标准:同52.3
55.广播、电视台站播出公众气象预报,未经同意调整固定播出时间
55.1处罚种类:警告
55.2处罚依据:
《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
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视台站播出公众气象预报,未经同意调整固定播出时间,或者临时改变播出时间未事先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并告知公众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5.3自由裁量标准:
55.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55.3.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累犯的;
(4)造成后果的;
(5)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56.广播、电视台站临时改变播出时间未事先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并告知公众的
56.1处罚种类:警告
56.2处罚依据:同55.2
56.3自由裁量标准:同55.3
57.气象台(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57.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7.2处罚依据:
《
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气象台(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的,由其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播、电视台(站)以外的其他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与气象台(站)签订传播协议播发预警信号的,视为擅自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57.3自由裁量标准:
57.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57.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的,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57.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57.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严重影响且有危害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58.广播、电视台(站)以外的其他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未与气象台(站)签订传播协议播发预警信号
58.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8.2处罚依据:同57.2
58.3自由裁量标准:同57.3
59.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转播、转载其他来源预警信号
59.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9.2处罚依据:
《
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转播、转载其他来源预警信号的,由其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59.3自由裁量标准:
59.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负面影响的,免于处罚。
59.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的,且未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警告。
59.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