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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全省物价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物价部门要对现有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认真清理,对照《档案法》和国家、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工作的客观需要,不断健全完善档案工作制度,档案管理办法。要建立机关文件材料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等“三合一”制度,制定本部门的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统计、移交制度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以及档案安全保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各项制度。
  (三)努力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物价部门做好档案目标管理工作。指导当地物价部门进行档案规范化整理,加强对物价部门机关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指导当地物价部门运用现代化手段管理档案,不断提高物价部门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积极主动争取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各市、州物价局、档案局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物价系统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统计调查、分析,促使其不断提高档案管理质量。2009年,省物价局和省档案局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各地物价部门档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全省物价系统规范化办公室考核评比以及系统内其他争先创优考核的内容之一。
  (四)注重档案的开发利用。
  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发挥档案的利用效能,开通多条渠道,采取多种形式,设计多种检索方式,积极、主动、及时提供档案资料,为领导决策和机关各项工作服务,为群众了解政策提供方便。要按照规定,将物价部门到期档案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实现档案资源的共享。
  (五)不断改善档案管理条件。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档案工作方面的资金投入,将档案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要按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各等级创建的标准,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档案库房。有条件的物价部门要按相应的档案管理等级标准,将档案库房与档案工作人员、阅文室、办公室分设;设立实物档案陈列室;配备档案密集架或规范的铁柜,购置专用计算机、复印机、数码照相机、扫描仪等工作设备,安装铁门、铁窗、空调机,配备除湿机、防磁柜、温湿度记录仪等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霉、防尘、防光、防鼠、防虫等档案防护设施。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档案目标管理工作。市、州物价、档案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物价部门档案工作的指导。各地物价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建立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办公室。要将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制定本单位目标管理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具体措施,加强检查督办,经常研究和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在开展重点工作和举办重大活动时,要将档案收集、整理作为重要环节,同布置、同实施、同考核。
  (二)主动争取,积极协调。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主动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此项工作有序进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档案目标管理“省二级”必备的条件 (附件一),确保实现档案管理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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