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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对本意见实施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社区工作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四)城镇社区工作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社会保险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对城镇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一)严格选聘。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职数,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城镇社区工作者。对参与选聘的人员,既要考虑其政治素质,也要考虑其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和事业心、责任感等因素。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聘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不得进入城镇社区工作。
  (二)强化培训。建立城镇社区工作者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托各级党校、网络教育等资源,开展城镇社区工作者岗前培训、任期内培训和业务培训。各市、县(区)每年应举办城镇社区工作者培训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一周。
  (三)规范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规范对城镇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加强城镇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四)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城镇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制度。每个年度由各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共同对城镇社区工作者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等次的城镇社区工作者足额发放绩效报酬。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城镇社区工作者和被评为“五星级”城镇社区的城镇社区工作者,当年由各县 (市、区)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考核不合格的,绩效报酬不予发放。城镇社区工作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纪违规的,予以改选或依法罢免。
  五、加强对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市、县(区)党委、政府要把落实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各级组织、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强化措施,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抓好落实。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认真做好城镇社区工作者年龄、工作年限的核查登记等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城镇社区工作者档案。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城镇社区工作者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关心城镇社区工作者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教育引导城镇社区工作者爱岗敬业、务实创新,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为和谐社区建设做贡献。
  (三)督促检查,务求实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区各地落实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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