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理有关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举报、投诉,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对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实施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规范、规程;
(二)监督指导本行业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三)依法对评标专家资格和代理机构资格实施管理,协助市招标局建立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诚信档案;
(四)受理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招标
第七条 下列规划、勘察、设计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各类各专业规划、勘察、设计成果,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其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琅琊区、南谯区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 应当招标的规划、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招标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其它特殊与紧急项目;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规划、勘察、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规划、勘察、设计项目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