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政〔2008〕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滁州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滁政〔2008〕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均应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过程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