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地区的应用。各地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开发情况的调研,组织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在农村地区应用技术研发,制定技术政策,编制技术手册,开展示范推广,适应农村用能增长的需要。(村镇处负责)
六、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十五)做好节能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工作。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做好《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并争取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法规处、设科处负责)
(十六)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指导各地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优先车道的使用权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的正常运转。要因地制宜地设置自行车道、步行道。争取用2年左右时间,使多数大城市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车道(路)网络,建成一批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对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抓好城市交通节能示范工程,推进快速公共汽车系统和智能交通系统建设。
到“十一五”期末。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武汉市达到20%以上,其他城市在现有基础上增加50%。武汉市中心城区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其他城市达到25公里/小时以上。提高节能环保型汽车的使用率,城市公共交通比“十五”期末节油15%以上。(城建处、规划处负责)
(十七)建立完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限制、禁止制度。每年定期组织编制《湖北省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技术管理目录》和《湖北省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限制淘汰技术管理目录》。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加大建筑节能在评优评奖指标中的权重,完善评选标准,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设科处负责)
(十八)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推广应用保温隔热性能好、轻质、利废、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做好第二批“禁实”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作。(设科处负责)
(十九)逐步建立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的积极性,协助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工作,为机关和事业单位、企业及居民做好节能工作提供服务。各地应积极探索,争取优惠政策,创新机制,尽快形成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体系。(各行业协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