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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建[2006]155号)


各市、州、直管市建委,神农架林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精神,根据《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建设领域节能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建设领域节能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筑节能和节地、节水、节材为重点,以技术进步为支撑,近期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加大标准的执行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实现“十一五”建筑节能规划,促进全省建设事业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

  (二)工作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实现节约375万吨标准煤的目标。其中:通过加强监管,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全省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240万吨标准煤,新建公共建筑实现节能80万吨标准煤,共实现节能320万吨标准煤;通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20万吨标准煤,武汉市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面积要占既有建筑总面积的25%,其他市、州、直管市城市要完成15%,县级市和县城要完成10%;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型照明器具,实现节能35万吨标准煤;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25%以上;各市、州、直管市城区应严格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2008年县城和县级市城区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到2010年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的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80%以上;武汉市城区应严格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2007年12月31日起,其他市、州、直管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2008年起,县城和县级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从源头上转变城乡建设方式

  (三)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制定省域或区域城镇体系规划要从节约能源的角度,统筹考虑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要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资源条件,科学确定发展目标、方式、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限制高能耗产业用地规模。村镇规划要符合村镇体系布局,规划建设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严禁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向村镇转移,不得为国家明确退出和限制建设的各类企业安排用地。严格规划审批管理制度,重点镇的规划要逐步实行省级备案核准制度。(规划处、城建处、村镇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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