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本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职责,首先从人民群众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的要求,循序渐进,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厅机关和厅直相关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建设行业有关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
5、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省级重点镇规划等规划方案的审批结果;
6、工程建设标准与定额目录、发布公告;
7、房地产、建筑和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发展、改革和监管措施与结果,有关信用档案信息;
8、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等情况;
9、新农村建设资金安排情况;
10、城镇园林绿化、城镇道路、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规划与计划实施情况;
11、组织调查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处罚的有关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年度分析报告;
12、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机构(包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审批结果,以及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利害关系人的事项;
13、其他应予公开的的事项。
未经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历史上形成的规范性文件,现在仍普遍适用的,应当主动公开;已经不再普遍适用的,要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
围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这个主题,自觉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服务内容,积极推进办事公开。
下列社会服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住房公积金、房屋拆迁、市政公用事业服务等各项事务的受理部门、办事程序、条件、时限、收费标准等;
2、房地产交易、建设工程、市政公用事业服务等合同示范文本;
3、房地产市场、工程招投标信息;
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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