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2006]16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部、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房产(房改)部门不得接受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的申请,杜绝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进一步规范集资合作建房行为。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各地要严格按照《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4]77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 [2002]2503号)以及集资合作建房和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建立规范的申请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对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供应价格、住房面积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