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鄂建[2007]1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加强我省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投资效益,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结合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走可持续、健康发展道路的高度,认识国家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加强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端正建设指导思想,遵循适用、经济,在可能的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立足现有经济条件,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节约资源能源,注重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内在品质和使用功能,不断提高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二、严格执行标准。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的各责任单位要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规划布局、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建设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和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确保整个使用期内的可靠与安全,确保防御自然灾害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加强监管。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管理,并依规定核准招标方式。财政部门要根据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进行投资评审并办理和监督财务拨款,对财政拨款使用效益进行重点分析、检查监督和跟踪问效。建设部门负责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和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及资金运作实施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后评价制度,总结项目建设的经验与教训,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依法处理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