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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问题的批复
(桂金管字[2004]14号)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相关问题的请示》(柳房公报[200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的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在保证本地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和委托贷款需求的前提下,可办理本市范围内异地职工在当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委托贷款。
  二、异地职工委托贷款可按如下程序办理:先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机构受理职工贷款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缴存地管理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并将材料移交给购、建房所在地管理机构。购、建房所在地管理机构根据初审意见以及抵押物情况做出是否批准贷款的决定。同意发贷的,由购、建住房所在地管理机构委托当地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贷款手续办讫后,书面通知缴存地管理机构办理职工贷款备案。
  三、异地委托贷款的信贷资金、费用支出、贷款风险由购、建房所在地管理机构负责,贷款收益也由其享有。如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缴存地管理机构应协助购、建住房所在地管理机构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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