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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05修改)[失效]

  第十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二)职工购买私产房、公有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及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及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职工离休的,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职工退休的,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退职证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每份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提供《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及复印件、《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及复印件;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复印件、《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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