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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05修改)[失效]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金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减除政府补贴后已支付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八)、(九)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五条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金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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