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供应不足时期鼓励机组多发电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经贸运字〔2008〕163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中央驻鲁单位,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8〕13号、鲁政办发明电〔2008〕24号和省政府〔2008〕第8号会议纪要精神,鼓励机组在电力供应不足时多发电,确保电网稳定运行和有序供电,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电力的需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电力供应不足时期鼓励机组多发电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山东省电力供应不足时期鼓励机组多发电奖惩考核暂行办法
一、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8〕13号、鲁政办发明电〔2008〕24号和省政府〔2008〕第8号会议纪要精神,鼓励机组在电力供应不足时多发电,保障电网稳定运行和有序供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统调公用发电机组。经核实因供热、电网输送能力等因素制约被迫停机的机组,计划检修机组在批准工期内、新投产机组投产半年内、供热降出力不参与考核。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调公用机组考核办法。
1.3 在电力供应不足时期,全省统调公用机组实际发电量均如实计入年度计划电量,在根据实际完成超、欠月度计划核增、减年度计划的基础上,本办法以机组可用率为考核依据,进一步通过调整年度发电量计划而达到鼓励机组提高运行水平、多发电的目的。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责成山东电力调度中心具体组织考核。
二、 考核电量计算
2.1 日常考核计算周期以日为单位,日累计考核电量即电力供应不足时期合计奖惩电量。
2.2 机组降出力等效时间
机组降出力等效时间(小时)=机组降出力数*机组降出力时间/机组额定容量
n为当日24小时内的机组降出力次数
对利用负荷低谷时间(23∶00-次日6∶00)降出力运行或停机消缺的机组,不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