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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强差别发电量计划管理,优先安排清洁、高效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按照《山东省发电量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计划执行的考核监督。研究制定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提出我省电力工业优化资源配置的意见,力争今年节能200万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形成6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抓紧出台替代发电管理办法,鼓励高效环保机组替代低效机组发电。研究推行发电权和排污权交易,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实行按边际成本上网竞价,通过市场竞争将小火电机组的排污总量指标交易给大型发电机组。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终端用电效率,设立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加强热电机组管理,实施现役热电机组的在线监测。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全社会自觉通过避峰、移峰等有序用电措施削峰填谷,制定配套政策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省经贸委、济南电监办、省电力集团牵头)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严把施工许可关,完善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制度,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施建筑节能评审认定,未经节能评审认定的工程不准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以政府办公建筑为突破口,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建立并逐步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全部达到按热计量收费条件,既有建筑逐步实行热计量节能改造,重点是对政府机构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热计量节能改造,逐步实行按用热计量收费。2007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设区市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省建设厅牵头)

  (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逐步建立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积极发展“节能公交”,建设完善公交节能体系。(省建设厅牵头)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省经贸委牵头)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适当提高排放标准。(省环保局牵头)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牵头)公布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省经贸委牵头)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省交通厅牵头)

  (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强引导,,提高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社会认可程度,扩展认证范围,落实能效标识制度,建立扶持激励机制,提高节能产品生产与利用的普及率。(省质监局牵头)强化监管,杜绝虚假认证、恶意逃避认证行为。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处理等社会监督机制。实施专项市场监督检查,推动节能节水和能效标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省质监局、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牵头)加快节能认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建立以认证机构为主体的节能认证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认证技术。(省质监局牵头)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规范各级节能、环保监管监察机构设置。(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公室、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牵头)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节能管理体系,充实节能管理人员队伍。加快建立地方各级节能监察中心。(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公室、省经贸委牵头)建立健全省监察、市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重点加强对县(市、区)基层环保部门监测能力和执法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大力支持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实施“山东数字环保工程”,建设污染减排“三大体系”。(省人事厅、省环保局牵头)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省人事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牵头)各级节能减排监察监管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厅牵头)支持国家节能产品质检中心建设。(省质监局牵头)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省统计局牵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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