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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贸委关于落实全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


  (一)抓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产业政策的落实。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6号),我省已将水泥机立窑列入淘汰类的落后工艺。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淘汰立窑水泥生产企业产业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大对水泥立窑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暂停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等政策的实施,严格执行环保、质监等法律法规,督促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全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

  (二)下达分年度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和企业名单。省政府已与各市签订了《山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责任书》。根据省政府要求,公布下达全省分年度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和企业名单(见附件2、3),明确各市关停任务和企业关停时限。各市可在完成或不低于年度关停和淘汰任务的情况下,经省经贸委同意后,适当调整本市关停和淘汰计划。对限期内未关停和淘汰的立窑水泥生产企业,由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格新上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的核准。新上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必须在符合全省布局规划的基础上,由项目建设地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和承建企业出具等量或超量淘汰立窑水泥生产能力的承诺(对应淘汰的立窑应为2008-2010年未拆除的),由淘汰立窑的企业出具拆除立窑的承诺,由属地市经贸部门向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部门为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局)提出请示,申报对应落实淘汰立窑水泥生产能力,核实批复后,由省经贸委技术改造处办理核准手续。鼓励本地区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不足的市从其他地区购并拆除立窑水泥产能指标。

  (四)严格控制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改建粉磨站。凡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改为粉磨站的,必须拆除现有立窑,以原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磨机改为粉磨站生产。由企业出具书面停止立窑生产和使立窑完全失去生产能力的证明,附立窑完全失去生产能力的照片、工商登记经营内容变更资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向属地县(市、区)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经贸部门组织现场核查后,向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局)提出申报请示,经审核批复后,以粉磨站名义申请水泥生产许可证。新建粉磨站项目的备案工作由省经贸委技术改造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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