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意见


  4.道路客运企业与承包挂靠人双方在公司化规范中若有不同意见应通过合法渠道反映,不得采取聚众闹事、集访、非法上访、停运罢运、堵塞交通、围堵客运站场等违法行为影响社会稳定。上述违法行为一经发生,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依法严肃处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稳定工作属地责任,全面维护当地客运行业和社会稳定。各级维稳部门要制订稳定工作预案,牵头处置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公安部门要提前掌控不稳定情况,采取强有力措施消除不稳定因素。

  5.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为公司化规范经营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国资管理部门要指导监督有关道路客运企业做好企业改制、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查力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道路客运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格的行政处罚,要制订有关应急运输预案,保证人民群众正常出行不受影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客运企业做好股份制改造、企业变更、设立登记等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依法与驾乘人员依法建立劳动用工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合同)。

  (六)加强客运车辆管理

  1.强化安全和经营服务管理。道路客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道路客运管理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客运车辆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和经营服务管理,严禁“以挂代管”、“以包代管”、重收费轻管理或只收费不管理。

  2.严禁对客运车辆经营期限未到期的现有不合规车辆进行更换,确实需要提前更换的,企业必须提前进行公司化改造,达到公司化规范经营要求后进行更换。

  3.对于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而客运车辆经营期限未到期的现有不合规班线客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将其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续期至车辆经营期限到期时(按规定不能续期的除外),到期后再行进行公司化改造,达到公司化规范经营要求。包车客运车辆的客运经营权期限与车辆经营期限相一致,车辆经营期限到期后,其包车客运经营权自动到期,停止一切包车客运车辆更换;到期后需要重新投入包车客运运力的,按新增运力程序办理。

  (七)加强工作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交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指导全市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规范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保证本《意见》正确贯彻实施,保障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规范工作顺利开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