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3―5年时间,全市道路客运企业实现规范的公司化经营,形成经营主体权责对应、班线经营权归属明确、客运车辆产权清晰、企业管理责任落实、劳动用工合法有序、客运市场经营规范、公共服务安全优质的道路客运市场新格局。
三、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有关政策措施
(一)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有关规范要求
1.客运车辆产权:客运车辆必须由道路客运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实际产权完全归该企业所有,相关证照标明的车辆所有者为该企业。
2.道路客运经营权: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依法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道路客运企业的道路客运经营权,在许可期限内必须由该企业经营使用。严禁道路客运企业将道路客运经营权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3.劳动用工关系:道路客运企业必须与客车驾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合同),客车驾乘人员依法享有企业员工的一切权利,道路客运企业按有关规定对客车驾乘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4.道路客运生产组织:客运车辆由道路客运企业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5.财务关系:营运收入由道路客运企业统一支配。
6.安全责任:道路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客运车辆、客车驾乘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7.经营主体责任:道路客运企业是经营主体,承担经营主体风险责任,企业内部必须规范化管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二)实施范围与时限
1.实施范围:在我市从事客运班车、包车(含旅游包车,下同)客运的道路客运企业及其相关客运车辆,凡不符合上述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要求的,均应按照本意见规定进行公司化改造,达到公司化经营要求。我市公交、出租汽车客运规范公司化经营工作分别按相关规定执行。
2.时间要求:对不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在运行班车或包车客运车辆(以下简称不合规车辆),在其经营期限到期(是指车辆已不符合与之对应的班车客运或包车客运的运营要求而经营时间到期,下同)前必须进行公司化改造,达到公司化经营要求。
(三)工作原则
1.以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依法处理公司化规范过程中道路客运企业与承包挂靠人双方产生的矛盾和问题,支持引导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或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双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