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经营性用地变更使用条件补交土地出让金办法
(铜政办〔2008〕13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已出让经营性用地补交出让金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铜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已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出让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变更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出让金,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变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途、规划设计指标、用地范围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交土地使用条件改变前后出让金的差价。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补交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监察、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出让金补交相关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交出让金:
(一)变更已出让经营性用地用途;
(二)变更已出让经营性用地建筑容积率;
(三)调整已出让经营性用地少量宗地界址;
(四)其他依法应补交出让金的情形。
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条件以出让合同的约定为准;土地出让合同对宗地的规划建设条件没有明确的,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以该宗地出让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条件、附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为确定依据。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得通过补交出让金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一)调整出让宗地界址后增加的土地可以形成独立建筑物或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
(二)已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已形成建筑物,拆毁重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变更土地使用条件申请补交出让金的,应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