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在开工报告被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在批准开工报告的同时,市计委会同市财政与建设单位签订包干责任书,包建设工期、包工程质量、包建设投资,对未完成“三包”责任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以及经济处罚。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工的项目,市计委不安排投资计划、财政不予拨款。
第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经市计委批准的项目各阶段文件是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和设计部门进行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建设单位和设计部门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内容和标准组织设计和建设,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建设内容或进行设计变更,须增加投资额的,应事先专题报告市计委、市财政,由市计委、市财政共同审核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的工程施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招投标。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一律实行工程监理制公开或邀招标选择监理单位,监理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建成后,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质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档案等单位进行竣工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计委、财政、建委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备齐有关竣工资料,由市计委牵头,会同财政、建设、规划、环保、审计等部门组织正式验收。
第四章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基本建设资金及基本建设财务。
第十六条 竣工决算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由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审查,对于大型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审计局依法进行政府审计监督。审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投资拨款坚持按年度计划拨款、按项目预算拨款、按基建程序拨款、按工程进度拨款。各建设单位应定期向计委申报形象进度,同时抄财政局,计委审核后提交财政局,财政局依据上述原则视财力状况组织资金拨付。各建设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供资金落实情况资料,财政资金的拨付还将根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同比例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