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的安排顺序:当年竣工扫尾项目;结转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适当安排部分前期准备项目以及工程审计、“交钥匙”工程管理费。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做到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四制”,即: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招标制、经济合同制。
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市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将逐步实行“交钥匙”工程,“交钥匙”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计委具体负责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计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市财政、建设、国土、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性投资的基建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的申报与确定
第八条 凡符合政府投资范围,需要政府安排资金的基建项目必须于上一年的10月底前向市计委申报并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市计委接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凡经论证可行的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即进入备选项目库并建立五年滚动计划。当年确定的项目应当是项目库中的备选项目,其年度投资计划应与五年滚动计划相衔接。逾期未报的,不予考虑。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的基建项目年度投资规模与资金安排的确定: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年度投资总额及项目库资料提出本年度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及资金安排的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计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市计委、财政局下达当年财政资金安排计划。
第三章 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的基建项目的前期工作按下列阶段实施:
项目立项、编制设计方案(含投资估算)、编制扩初设计(含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含 投资预算)、选址规划等。
项目前期阶段各项工作由市计委牵头,会同财政、建设、国土、规划、环保、消防、供电、供水等部门依法审查并下达批复。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