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7日)废止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2〕10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三日
铜陵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本级政府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基本建设支出综合预算管理体制及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骄兵必败称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向以下重点领域和公益性项目投资:
(一)农业、水利、林业、交通、通讯、铁路、电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国防、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政法、行政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三)达到一定政府投资标准的建设性投资支出项目。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追加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基金、资金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和以政府名义或由财政承担还本付息的借款等。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的安排原则:
(一)根据国家在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产业结构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铜陵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二)遵守投资规模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量人为出、量财办事、突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