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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失效]

  (三)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与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双方合作;

  (四)内地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经营。

  第五条 开发区依法保护客商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开发区为客商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经营条件。开发区的土地平整工程和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码头、仓储、学校、医院等各项公共设施的兴建可以是:

  (一)由开发区兴建或由开发区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兴建;

  (二)客商或内地企业与开发区所属企业合资、合作兴建;

  (三)客商在开发区包片开发。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常设咨询机构,聘请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开发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批准客商、内地企业、事业单位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开发区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

  (四)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开发区内的财政和税收;

  (五)按照经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对开发区的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办理开发区内的土地征用和核配;

  (六)对开发区内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开发区有关的工作。对市属各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调处;

  (八)依法保护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兴办开发区教育、文化、卫生和各项公益事业;

  (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实际需要,制定和公布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规定,检查有关开发区各项规章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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