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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落实我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意见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落实我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意见
(鲁经贸运字〔2008〕321号)


各处室:

  根据我委职能,结合工作实际,对《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我委按照职能抓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落实,要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到全委的各工作环节中去。由杨国良副主任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牵头单位为经济运行局,各处室根据各自的业务职能抓好工作落实。

  二、认真落实“三同时”,进一步完善技改项目核准备案管理

  (一)严把重点行业技改项目审批关。凡涉及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和剧毒化学品、易燃和易爆品以及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的技改项目,必须把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安全评价批复作为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未经安全评价批复的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

  (二)严格项目实施管理。积极支持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技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的监督管理,凡在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方面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和要求的,原核准、备案部门将撤销该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严把项目验收关。技改项目竣工后,需先经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项目整体验收。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整体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三、加强汽车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一)严格汽车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加强对汽车行业专家的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监督专家的考核工作,严格依据国家发改委《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汽车生产市场。

  (二)加强汽车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各市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载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鲁经贸产字[2007]3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产品合格证管理的通知》(鲁经贸产字[2008]91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经贸产字[2008]92号),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组织专家对全省汽车生产企业汽车产品质量及产品合格证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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