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群众公认其确属无力自建房户。
(三)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农户,不纳入此次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范围:
1.子女在本村内有住房而分开居住、生活的;
2.子女有自建房屋能力,却以借用、租用房屋等形式居住的;
3.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不宜集中供养的五保户除外);
4.因超计划生育导致家庭贫困而无力自建房屋的。
四、申报和审核程序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的申报和审核工作,采取农户申请、群众评议、村级组织申报、街(乡镇)核定、区专班复核、市专班抽查的办法进行。
(一)普查。由各区组织力量开展农村无力自建房户住房情况普查。普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逐户进行登记,力求做到不漏不错。
(二)申报。一是由农户提出申请;二是将村“两委”提出的拟纳入危房改造的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村内公示;三是村“两委”提出申请报告,并填报申报审批表格,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乡镇)在逐户复核认定的基础上,上报区家园办。
(三)复核。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在组织专班进行复核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报告并附上农村无力自建房户花名册报送市家园办。各区要建立电子台账,实行一户一档,除农户基本情况外,档案中要附建房前后照片、申报审批表格、各级复核的签字记录、公示情况等。
对农村无力自建房户的危房认定有争议的,由各区组织专业机构进行核定。
市里组织专班抽查,并将申报审核结果在民政、社区网上进行公示。
五、建房选址和建设管理农村无力自建房户的危房改造工作实行新建和改造相结合,以新建为主。新建住房选址应符合新农村建设村塆建设规划,坚持一户一基,原则上在原址建设,也可根据村塆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在村内空闲建设用地上集中建设。在新址上建设住房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和建设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同时收回原有宅基地,严禁占用农用地。
六、户型设计、施工验收及房屋权属
(一)建房面积。对新建住房,全市统一建房面积、统一建筑标准,只建平房,不建楼房。根据农民用房的实际需求,新建住房的建筑面积为:1人的农户为30平方米,2人的农户为40平方米,3人的农户为62平方米,4-5人的农户为80平方米,6人以上(含6人)的农户为1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