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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职业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实际发生的职业培训费用如低于此标准,按实际发生的职业培训费用支付;实际发生的职业培训费用如等于或超过此标准,按此标准支付,超过部分由失业人员本人自付。
  职业培训费用为:同类培训项目按照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加上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职业技能鉴定费。
  第七条 职业培训机构按实际培训失业人员人数,在每月终了10日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要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已进行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花名册;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审核表》;
  (三)失业人员培训结业证书;
  (四)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失业证》复印件;
  (六)《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用款申报表》;
  (七)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账户。
  第八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对职业培训机构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培训补贴费用拨付到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账户。

第三章 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失业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申请免费职业介绍审核表》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接受免费就业咨询、求职登记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第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要热情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工作。
  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失业人员介绍再就业成功的,每介绍成功一人可获得相当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40%的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每个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按实际介绍再就业的失业人员人数,于每月终了10日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要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已接受免费职业介绍的失业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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