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5〕85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发布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五年八月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
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承担。
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进行职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依照本办法给予补贴。
第三条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用按当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实际发生额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不得预先提取,也不得另设专项资金。
第二章 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凭本人身份证、《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审核表》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接受一次职业培训。
第五条 失业人员可在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的专业项目中自主选择培训项目。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应积极向失业人员推荐适合市场需求的培训项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合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负责督促指导失业人员参加培训。
第六条 职业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培训可获取职业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