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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区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行为的通知

  1、劳动合同到期依法终止的,审核其终止的日期;
  2、解除劳动关系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审核其解除劳动关系、开除、除名、辞退的原因;
  3、企业关闭、破产的,要审核该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甄别其应享受失业保险人员的名单;
  4、企业裁减人员的,审核企业的裁减人员政策依据方案、名单、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被裁减人员领取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数额和被裁减人员与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等。
  (二)对失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和缴费时间进行审核认定。
  1、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是否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实行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前,职工本人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者的资格审核认定后,要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发给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不多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发放;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较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银行发放;
  3、条件成熟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劳动力市场设窗口发放。
  五、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时间为每月15日至20日。
  六、失业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其他活动,并凭《职工失业证》和本人印鉴在规定时间按月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他人不能代领。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
  2、重新就业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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