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规范我区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行为的通知
(桂劳社失险字[2001]8号)
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
失业保险条例》和《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范我区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行为,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要严格按规定的条件领取,各地不得擅自扩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方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失业保险缴费手册》登记在册人员。
二、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申领手续,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并如实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同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和认定,对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人员一律不予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失业人员失业的原因进行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