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失业预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5]43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205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失业预警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预警的任务
失业预警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各级政府提出的失业调控目标,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当失业预警指标进入风险区时,即发出预警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当应急措施生效,失业预警指标回归安全区时,警报解除。通过失业预警,使各地能够对失业调控目标进行有效的监控,以确保各级政府失业调控目标的实现。
二、失业预警主要指标
失业预警的指标,由上级政府制订和下达的年度失业调控目标任务、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构成,主要包括: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数;
(二)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
(三)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
三、失业预警安全区及风险区的界定
(一)失业预警安全区
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失业预警处于安全区内:
1.实际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数;
2.实际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
3.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6个月。
(二)失业预警风险区
当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失业预警即进入风险区内:
1.实际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数;
2.实际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
3.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6个月。
四、失业预警的操作
(一)全区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数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由自治区政府于每年年初制定并分解下达给14个市。
(二)各市根据自治区下达给市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数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再分解下达给各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