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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经初审合格后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管理机构对集体合同条款进行专审,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附件一)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第八条 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有异议的审查意见,应当进行协商,对原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修改或重新签订,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无异议的,应制作《集体合同审查结论通知书》(附件二)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第四章 集体合同审查内容

  第十条 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资格、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双方协商代表资格、双方委托的协商代表是否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等。
  第十一条 协商程序审查。主要包括签订集体合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代表签字等。
  第十二条 内容审查。主要包括合同条款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合同条款是否显失公平等。

第五章 集体合同生效日期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正式受理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自第16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正式受理文本之日起15日内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集体合同审查结论通知书》中确认生效日期。
  第十五条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方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要填写《集体合同审查情况登记表》(附件三),进行登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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