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6]227号 2006年11月21日)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区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集体合同审查行为,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管理,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合同审查行为,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管理,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由广西审查的中央驻桂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实行属地管理。驻邕中区直用人单位,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其他用人单位按现行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
第二章 集体合同受理
第四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及以下相关说明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基层工会社团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社团的,提供职工方首席代表推选产生过程的证明材料;
(四)双方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方首席代表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首席代表不是企业、工会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双方协商代表名单;
(六)协商过程,包括讨论记录、表决结果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报送单位,在7日内补正;符合规定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将受理时间告知报送单位。
第三章 集体合同审查程序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集体合同管理机构对报送审查的集体合同,要指定专人就集体合同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签订集体合同协商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