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别、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注销的,应自注销之日起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第三章 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办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同时提供相应的拷盘或电子版:
1.《劳动用工情况表》;
2.《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
3.初次备案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建立的批文复印件(查验原件),提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十条 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办理备案手续时不查验原件;未经鉴证的,查验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第十一条 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时,应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的,应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的,应提供用人单位注销的批文复印件(查验原件)。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用工备案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审查。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全的,暂缓备案,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限期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或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或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应在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结备案手续后,应及时将信息材料录入计算机整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可以直接备案或邮寄备案,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网络备案。实行网络备案方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关制式表格的下载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不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或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劳社发[2006]229号)同时终止执行。
附件: 1.劳动用工情况表;
2.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
4.劳动用工备案回执单;
5.劳动合同备案回执单;
6.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回执单。
附件1
存档编号:
劳动用工情况表
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 |
单位类别 | □机关 □事业 □企业 □民办非企业 □社团 □个体户 |
业务范围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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