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7]100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区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七年五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驻邕的中央和自治区属用人单位在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第二章 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 劳动用工备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工情况。
1.用人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别、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2.招用人员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报酬等。
(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包括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期限,劳动合同编号等。
(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包括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原因。
第四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招用职工的,应在本办法施行后6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