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企业年金计划运行过程中,企业年金理事会有权根据情况的变化,对企业年金方案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方案调整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政策性调整)

  理事会将依据国家有关企业年金的政策变化,对企业年金方案中不符合新政策的条款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缴费调整)

  理事会可根据企业方的要求,在企业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对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九、附则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

  企业年金理事会负责对本方案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 (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年××月开始实施。

  附件

  1.养老金替代率测算结果

  选择不同年龄、不同层级、不同工龄的员工,假设不同的工资增长率、投资回报率、缴费费用测算模型预测他们的养老金金额和替代率,供所有员工参考。

  2.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

  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理事会成立的缘由

  ·理事会组成人员要求

  ·成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理事会的内部组织结构

  ·内部各部门的具体职能

  ·选择委托业务管理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选择委托投资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选择托管银行的条件和程序

  ·监督委托管理机构的具体办法

关于草拟《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说明

  一、我区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1]73号文件规定精神,我区自1992年起开展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截止2006年12月31日止,全区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共1561户,涉及78439人,累计储存资金30316.92万元。通过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要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将原有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整体移交具有管理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投资运营,以提高基金运营收益,增加职工养老待遇。我区也正在加快办理移交的步伐。但由于劳动保障部强调在没有将原有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移交管理机构管理之前,暂停办理新的企业年金业务,我区从2006年下半年就开始停止办理了新业务。今年以来,具有条件的企业不断纷纷咨询我区企业年金何时重新开展,但由于我区企业年金实施办法尚未出台而未能开展。鉴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企业迫切需求,我们草拟了《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