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切实维护职工企业年金权益

  (一)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全额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可以随同转移;企业缴纳部分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按企业年金方案中规定归属权益比例进行分配,并可以随同转移。

  (二)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和个人中止缴纳企业年金费用,并同时结算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额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单位缴纳部分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按企业年金方案中归属权益比例计算的金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暂由原企业选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相关机构按与原企业签订的合同继续管理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划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其个人账户管理费从投资运营收益中按有关规定收取。上述人员就业后所在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其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所就业的单位。

  (三)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出境定居,其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全额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和单位缴纳企业年金费用部分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按企业年金方案中归属权益比例计算的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企业年金关系。

  (四)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死亡,其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全额及其运营收益和单位缴纳企业年金费用部分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按企业年金方案中归属权益比例计算的金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并终止死亡职工企业年金关系。

  (五)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和企业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

  八、企业年金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因2007年度清理移交原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而未能开展企业年金工作,已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资金承受能力,需补做2007年度的本企业年金的可参照本通知办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两个办法”规定及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企业年金政策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企业年金工作关系到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辖区内企业情况进行分类调查,全面掌握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企业年金发展规划,指导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要选择一些经济效益较好、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规范、内部民主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做好重点联系和推动工作,以取得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保证我区企业年金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