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年金费用的缴纳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依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数,下同)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按月、按季、按半年的方式缴纳企业年金费用,也可以按年度一次性缴清。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企业缴费(含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的列支渠道按《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规定执行。
五、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归属权益比例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投资运营,其投资运营收益按本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归属权益比例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方案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企业应及时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来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人可以委托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送所管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年金基金运营中合同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合同后及时报送所管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企业年金待遇支付
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支付方式领取相应的企业年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全额领取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后,终止其企业年金关系。参保职工未经核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不得从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