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要求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分为首次备案和重新备案两类。企业按“两个办法”和本通知规定要求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实施前按规定应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为首次备案。已实施的企业年金方案,如有变更或修订的为重新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首次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申报表;
2.××企业年金方案;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开户银行、资金账号;
4.企业XX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审计报表;
5.××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情况;
6.××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年金方案决议或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书面意见;
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XX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年金方案重新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年金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开户银行、资金账号;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XX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实施的企业年金方案,每一年度实施结束后,在下一年度继续实施的实行年度报告。企业应在继续实施前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在报告中需附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当年年度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情况证明。
企业在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当年有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从下年起中止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已补缴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从缴清欠费之年的下年起恢复实施企业年金方案。恢复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前,所实施的企业年金方案无变更或修订的,按年度报告的要求办理手续;企业年金方案已变更或修订的,按重新备案的要求办理备案。
本通知下发前已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应按照“两个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本企业年金方案,重新报所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按年度逐年进行,每年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跨年度和逾期的,原则上不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企业年金方案应进行审核,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作出予以备案的决定;对不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并及时将决定告知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接收到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或年度报告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决定并告知企业的,企业可实施本年度的企业年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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