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67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桂及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单位: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为贯彻落实《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切实推动我区企业年金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生产经营正常、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集体协商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各类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二、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基本要求
企业建立本企业年金制度,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明确参加企业年金职工范围、筹集资金方式和水平、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办法、基金管理方式、企业年金(含运营收益部分)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终(中)止缴费条件等。
在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时,企业可根据职工劳动贡献、工作年限、专业技能的不同,设立不同的档次,适当拉开差距,特别是要向业绩优、贡献大的职工和技术骨干及专业人才进行倾斜。
三、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管理
(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管辖
企业按规定程序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对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不报送备案的,不予认定为企业年金。中央所属大型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