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学研合作各方签订合作协议,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合理界定知识产权共享方案及各自责任与义务,确保技术成果在江苏企业应用转化;
(四)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相应领域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优势,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与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由江苏境内的高校申报,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具有专门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的专业人才队伍;
(二)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的服务量与上年相比有较大幅度增长,并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年度考核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可行性论证。对通过论证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审查其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后,提出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报省政府审定。经审定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下达,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相关市(县)财政局、科技局及国家高新区负责落实地方配套经费,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管理与监督考核。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产学研资金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并在此基础上总结本年度产学研资金安排及使用管理情况,向省政府报告。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产学研资金的依据。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产学研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