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统计局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结合我市实际,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哈尔滨市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统计局
二00八年十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及《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哈发[2006]13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有研究开发活动且在本市区域内设立的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明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