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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掀起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重大项目开工竣工高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掀起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重大项目开工竣工高潮的通知
(桂政发〔2008〕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展现自治区成立50周年来的重大成就,给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增光添彩,凝聚民心,振奋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大力推进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重大项目建设,掀起项目开工竣工的高潮。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行动,掀起重大项目开工竣工高潮

  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将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开工竣工的121项重大项目列入庆典活动,其中开工项目86项,竣工项目35项。按时段分,10月底前开工17项,竣工5项;11月底前开工34项,竣工6项;12月底前开工35项,竣工24项。所有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倒排工作计划、行政责任部门和单位责任人、项目业主等列入了工作责任表(见附件),各市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责任表的要求,立即行动起来,加快组织实施,切实做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开工项目在第四季度全部实现开工,特别要确保防城港钢铁基地、防城港红沙核电站、湘桂铁路扩能改造等15个重大项目实现开工;二是确保竣工投产或部分投产项目在第四季度全部实现竣工,特别要保证中央代表团将出席活动的广西科技馆、广西民族博物馆、中石油钦州炼油项目等一批重大项目竣工或部分竣工;三是确保各市县的一批中小项目在第四季度实现开工竣工。

  二、明确责任,加强重大项目开工竣工督查

  要进一步细化项目开工、竣工工作节点和时间节点,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速度,按计划组织实施。对列出的开工竣工项目要明确具体开工竣工日期和地点,做好开工竣工方案和现场准备,做到项目成熟一个,开竣工一个,具体开工竣工活动由各市各部门组织实施。对计划邀请中央代表团参加开工竣工仪式的重大项目,由自治区统一负责组织,各相关市、部门和项目业主要及早做好方案和预案。各市、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8年11月1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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