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旗两级监察部门、银监部门、农发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粮食购销进场交易等有关工作。
监察局负责督查有关部门和企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同时查处在经营过程中故意逃避监管,违规交易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监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农业发展银行要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资质严格把关,严格执行贷款发放的有关规定,做好日常监管工作,一经发现企业有违规现象,应立刻采取防控措施,情节严重的应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协同防范金融风险。
粮食局按《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管粮食进场交易,做好粮食收购、粮食质量及卫生、粮食储存等工作。
第五条 通辽国家粮油交易中心负责使用农发行贷款收购粮油的企业进场交易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交易中心的《粮油交易实施细则》,按照规范有序、安全高效的原则进行交易,防范金融风险,预防商业贿赂行为。要完善信息网络,加强信息服务,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第六条 使用农发行贷款收购粮食的企业要严格履行贷款合同。
第七条 要加大对商业贿赂和逃废银行债务等不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按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的要严肃查处,对造成信贷资产流失和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粮食进场交易作为当前防范金融风险,预防腐败的重大措施来抓。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召集部门为市粮食局。
附件:
通辽市粮食进场交易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李秀芝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赵布和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